时间: 2018-03-27 来源: 浏览量:5532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指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设立“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林业厅。
第四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牧业局、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指定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现职主管领导兼任。
第五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上报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补偿案件;
(二)组织专家调查评估组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鉴定部门对人身财产受损情况进行确认和鉴定,对受损害人身财产的补偿金额进行核实和认定;
(四)指导、监督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补偿管理工作;
(五)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组成单位应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做好以下管理职责:
省林业厅,主要承担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上报的补偿案件的受理,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个案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确认,提出补偿资金拨付意见,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承担省本级年度补偿资金预算的编制,个案补偿资金的审核及补偿资金的拨付;
省农委,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等相关内容;
省牧业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家畜、家禽等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数量、受损害程度;
省司法厅,是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主要承担对损害人身情况的鉴定和认定,包括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认定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承担对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认定和补偿基价、应计补偿数量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组建调查评估专家库,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对申请补偿个案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评估专家库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农业、牧业、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市、县级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机构设置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到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报告受损害情况,并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申请表》),提交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补偿资格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派出不少于两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录像、照片),并做好调查笔录,如实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以下简称《补偿认定表》)。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工作,提出补偿意见。核定补偿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报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由所在地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意见,填写《补偿认定表》,并附所需各种证明材料,报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由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派不少于两人的专家调查评估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录像、照片),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做最后认定,由所在地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
《补偿申请表》、《补偿认定表》填写一式3份,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签署认定意见后,留存1份《补偿申请表》和《补偿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由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另1份交由受害人作为领取补偿费的依据。
第十条 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就近实施抢救,并在5日内向当地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报案,需继续治疗的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治疗。受害人在抢救治疗结束后60天内,提出人身伤害医疗费和人身损害补偿金的申请,同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院救治费发票及医疗期间用药清单(用药必须符合医疗保险用药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部分、大部分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的,要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结论证明。受害人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先由受害人预付,经认定后可纳入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范畴。
第十二条 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在5日内向当地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申报补偿申请,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三条 《补偿办法》中规定的“上年度职工的年(日)平均工资、受损作物前3年当地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和当时当地市场价格”,均以当地市、县统计局每年的《统计年鉴》数字为准。
第十四条 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省、市、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对年内的补偿案件实行一案一结清。各市、县受理的补偿案件一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应在1个月内将补偿资金支付给受害人。凡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的补偿金,省级应承担部分,先由市、县代为垫付,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与省补偿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对和核清。
第十六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当年(上年11月?本年10月底)人身财产补偿费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当年年底前向市、县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拨付当年省级应承担的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费拨付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 《补偿申请表》和《补偿认定表》由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过去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