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11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浏览量:410
“湿地是国家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必须用有力的法治方式来推动湿地保护。《湿地保护法》的出台,保障了相关部门依政策法规来保护和完善这一自然保护体系。”甘肃农业大学草业学院教授马晖玲代表说。
去年,马晖玲随在甘全国人大代表调研组一行,针对湿地保护相关议题,对甘南湿地保护状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她感触颇深:“在调研中我了解到各部门贯彻执行湿地保护法的真实情况,感受到大家为建设和维护湿地生态文明所作的努力和贡献。”
为推动湿地保护法更全面有效地在甘肃乃至全国实施,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加大湿地保护工作力度和精度,马晖玲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国家或省级湿地公园在开展退化湿地修复时,需开展前期调查工作,通过法律、法规或制度的形式,定义湿地的类型,定向精准修复。不能违背山、水、林、田、湖、草复合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明确退化湿地修复的目标就是恢复原状,不破坏、不改变湿地植被类型。
二是建议有关部门寻求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湿地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体系,将生态补偿纳入立法体系。如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内泥炭地的科学研究和理性指导,力争实现保护区内的碳交易工作。以量化形式直观反映湿地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价值,为湿地生态修复效果的科学评价、碳汇交易提供标准和依据。建立湿地生态补偿体系,探索湿地水资源补偿、生物资源补偿、景观资源补偿、湿地文化补偿、生态服务价值补偿等。创新湿地占补平衡的评价方式,特别是重大民生工程等占用湿地资源,通过评估可有效地解决补充的湿地是否质量相当的问题。
三是提升湿地管护各部门协作履职水平。湿地管护工作涉及林草、自然资源、水务、城建、环境、农业农村和畜牧等多个部门,犹如“九龙治水”,急需以文件形式规范湿地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为此建议组建湿地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日常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将林长制、河长制、警长制灵活运用到湿地管护工作中;开展湿地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打击乱捕滥猎、乱挖滥采、乱搭滥建等违法行为,树立湿地保护的法治环境。
四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公民湿地保护意识,拓宽科普教育渠道。倡导公民科学行动、热情介入,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风尚,共同呵护丰富多彩的湿地世界。(安璐 黄山)